(2015年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维护机关办公区良好工作秩序,确保办公环境清洁卫生、文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一)增强安全意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锁好门窗、关闭电源开关。办公楼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不准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二)加强安全检查。凡重大节假日,在放假前由行管科通知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消除事故隐患。
(三)机关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积极配合机关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四)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完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工作。
(五)办公楼区域禁止焚烧任何物品及乱扔烟蒂。
(六)携带大件或者贵重物品出办公楼时,须持有本部门证明,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在办公楼门前出现的向人大反映情况的重大信访突发事件,由市人大信访督办室负责与市信访局、市行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系,及时疏导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卫生管理
(一)全体机关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等。
(二)常委会领导办公室、机关各专(工)委领导办公室等区域的卫生每日由机关保洁员负责清洁打扫,行管科监督落实。
(三)机关办公区楼层各内走廊、会议室、常委会委员休息室等区域、由机关保洁员定期打扫;机关其他公共区域(如外走廊、厕所、楼道)等公共区域卫生,由行管局派人负责清洁打扫。
(四)机关各部门应保持各自办公室及门口卫生整洁。
(五)行管科负责督促机关保洁员做好机关办公区电热烧水器的保洁工作,确保用水卫生安全。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吸烟。
三、监督考核
机关将成立安全卫生考核小组,对机关内的安全和卫生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巡查结果将及时通报,并作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秘书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制度》、《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