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办公用品管理,控制办公经费支出,根据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大机关购置办公用品范围为:信笺纸、信封、笔记本、胶水、计算器、水性笔、回形针、橡皮、铅笔、复印纸、传真纸、墨盒、U盘、移动硬盘、订书机、剪刀、台历架、文件夹、硒鼓、电话机、拖把、扫帚等日常工作办公用品。
二、市人大机关办公用品由行管科统一购置,按照“勤俭节约、利于工作、专人管理、按需发放,分户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一次性购买3000元以内的办公用品,报机关分管财务副秘书长批准;对于一次购买3000元以上办公用品,须经机关秘书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四、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程序:
(一)机关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于每月8日前,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行管科汇总。
(二)行管科按照实际需求在市财政局规定的定点采购单位每月批量统一购置。凡需采购、更换电脑耗材用品的,由使用人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经秘书科提出意见,报经机关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购买。
(三)所采购物品在入库前,保管人员应认真检查验收,建帐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
(四)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分发办公用品,一份用于办公用品费用核算,由保管人员按申请计划核实数予以发放。
(五)对消耗性办公用品要节俭使用,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计算器、剪刀、U盘、台历架、文件夹等)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毁损物品以旧换新。
(六)费用结算,由行管科以确认后的清单数额每季度分部门核算。
五、办公用品的维护和保管
(一)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各自办公室办公用品的保管维护。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定期清理、检查,避免非正常损坏。
(二)保管人员每季度进行盘存,由财务室负责核对帐目、实物。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办公用品应按品种、类型、规格,分类存放,保持库房整齐。
本规定自秘书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