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黄石市人大机关印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市人大机关印章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两种。
(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印模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钢印、机关介绍信等由办公室秘书科专人保管。机关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专人保管。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办事。要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损坏。用印应端正,字样要清楚,符合格式要求,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对用印件认真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政策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或有其他明显错误的,要暂缓用印,并向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四)建立用印登记制度,用印应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实物印章、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及存储介质必须置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带离办公室。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实物印章或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及存储介质外出的,需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再报经秘书长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指定专人负责,方可带出。印章外出使用完毕后,必须在回单位的当天交回。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刻制印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因机构变动或更名,原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由办公室收回,并及时交档案室封存,不得随意弃置。
二、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呈报表、函件及其它需要用印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
(二)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印章。
(三)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党组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人事调动、劳动工资及各类审批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办公室机关党组印章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党组印章。
(四)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各类证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办公室印章的事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或钢印。
(五)机关各部门印章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用印范围。
三、使用印章的审批
(一)使用常委会党组印章,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审签,党组书记不在时,由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审签。
(二)使用常委会印章,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三)使用常委会办公室机关党组印章,由办公室机关党组书记审签。
(四)使用常委会办公室印章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再由秘书长签批。
(五)机关行文用印,按公文签发权限审签。
(六)机关各部门用印由分管领导审签。
四、介绍信的管理
(一)介绍信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开具的介绍信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审签后,再由秘书长签批。
(二)出具各类介绍信,事由必须与用印通知单上的事由一致。一般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开具空白介绍信的,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再由秘书长批准。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要及时退回办公室。
五、其他
(一)印章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用印通知单和开具的介绍信存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