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凡工龄满1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假期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最多不超过三段。
二、事假
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机关工作人员事假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龄满1年不足5年的,事假不得超过7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不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三、病假
机关工作人员患病需要入院治疗或休养的,应当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并开具病假证明,无医院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对待。
四、探亲假
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每年1次,假期为20天,2年探望1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每4年1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假期为30天。
五、婚丧假
初婚。机关工作人员登记结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晚婚者(同时满足男性年满25岁,女性年满23岁)可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15天晚婚假,共计18天。
再婚。机关工作人员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再享受晚婚假。
丧假。机关工作人员近亲去世,可享受丧假3天。
六、产假及护理假
产假。机关女性工作人员可享受产假98天(含法定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者(23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护理假。已婚妇女晚育者,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含法定节假日)。
七、请假审批程序
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请假3天以内的,报秘书长审批;3天以上的,经秘书长同意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各专(工)委主任委员(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各专(工)委副主任委员(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经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机关县级干部及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委员会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报委办或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经委办或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副秘书长审批或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八、其他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需要补休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但不计在事假之中。
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也不确定考核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和探亲假应当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请休。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请假单,经领导审批后送机关党委留存备查。机关党委要及时将请假情况告知秘书长。
九、本制度经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