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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2015年9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活动经费是开展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专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人事代表工作室每年年初对年度代表活动经费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并报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代表活动经费开支范围:

(一)代表小组活动经费;

(二)代表学习培训、视察、座谈及其相关的会议、会务等开支;

(三)为代表订购、编印学习资料;

(四)接待来访代表费用;

(五)年终走访慰问代表;

(六)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人代会和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时,给予交通、误工等适当补助;

(七)看望重病住院的代表;

(八)其他代表活动的必要开支。

第五条  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由行政管理科核算管理。

第六条  人事代表工作室每年年终向秘书长办公会报告当年代表活动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本制度自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黄石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稿时间:201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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