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人大依法履职和人大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本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在日常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授权行政管理科代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本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调配与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行政管理科每年要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登记核实工作,及时掌握本机关固定资产的变化及结存情况。固定资产登记核实情况要及时向秘书长办公会汇报。机关各委室要积极配合行政管理科做好本委室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落实责任人做好本委室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与管理。
四、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的原则,与机关各委室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事先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报行政管理科备案。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资产购置,报分管机关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同意;500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五、机关内部调用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报分管机关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后,由行政管理科负责调拨;对外调拨或捐赠固定资产,必须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机关人员在内部交流调动时,固定资产原则上不随人变动,所需固定资产由行政管理科统一调配。
六、因部门及个人的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流失、毁损的,相关部门及个人应出具书面的说明材料,由行政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七、一般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到,或失去效能,先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行政管理科进行核实,报分管机关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核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由行政管理科统一上报市财政局作报废处理。专项设备、大型设施(单价在5000元以上)按要求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的,在取得鉴定证明后,先由行政管理科进行核实,报分管机关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核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由行政管理科统一上报有关部门履行报废手续。固定资产报废后,行政管理科要及时做相关账务处理。
八、对配置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使用交还制度。所有在人大机关工作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毕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