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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2015年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改进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遵循“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均衡支出、分户核算,厉行节约、讲求绩效,严格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本机关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在日常管理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授权行政管理科代行财务管理职责,负责机关财务管理的具体事务,对机关财务开支报销进行初审和核算。

三、机关所有收入(不接收非财政渠道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办公室财务账户,实行综合预算管理。严禁机关各委室在机关财务之外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四、机关经费按支出范围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分为委室经费和办公室经费。

1、委室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外出考察、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公务活动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2)对口部门往来招待费;

(3)调研及联系工作费用;

(4)本委室组织的会议费;

(5)除办公室统一采买分配外的办公物品费;

(6)其他属于委室经费开支范围的合理支出。

2、办公室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奖金、补助等);

2)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接待费;

3)集中统一采购设备购置费;

4)物业管理、水电、

5)电话、书报费(规定标准内);

6)车辆费(仅指本机关编制内车辆);

7)机关办公、文印、耗材及维修费;

8)全市性综合会议费;

9)其他属于办公室经费开支范围的合理支出。

3、项目支出应按照部门项目预算对应的科目内容及财政部门有关要求规定列支。项目预算实行事先申报、严格审批、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相关责任部门在预算范围内,按照批复的具体预算规范使用、据实报销。对超过预算范围和支出标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五、机关涉及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会议费、差旅费等各项财务开支必须符合中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规定。其中:公务接待费开支必须符合《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14]19号)文件规定,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开支必须符合《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行[2014]152号)文件规定,会议费开支必须符合《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行[2014]153号)文件规定,差旅费开支必须符合《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行[2014]154号)文件规定。

六、每月1日至5日为机关当月用款计划填报期,当月拟发生费用开支的委室需向行政管理科提交当期用款计划,超期未报开支计划的,视同当月没有费用开支,当月不得报销相关开支费用。

七、经费报销履行“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严格实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发生前须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票据,所有支出凭证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报帐员审核,送相关委室负责人签字把关,然后报送分管机关财务的副秘书长审批后报销。其中,单笔开支1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八、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严格资金支付管理,提高公务开支透明度,对采买、接待、差旅费用支出在500元以上,原则上应实行公务卡或转帐结算方式。

九、机关在编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按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的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临时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由人事科提出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按政府采购流程购买物品和服务。

十一、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公开制度,定期对机关各部门的财务开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十二、本制度从2015年5月起执行。

 

 

 

发稿时间:201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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