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宣传,促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宣传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党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宣传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
(四)讲求真实性、政策性、指导性、时效性。
(五)有利于推动我市人大工作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职责的重要工作,主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重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二)在黄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典型事例;人大代表活动的情况。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成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经验及对策建议。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重要动态。
(七)其他有关人大工作的信息。
第五条 宣传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宣传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具体承担。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处(秘书处)宣传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宣传方案和会议的程序负责落实。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及时通报研究室,由研究室统一安排新闻报道工作。需要起草工作动态的,由活动具体组织单位或工作人员(信息员)撰写文稿,经分管宣传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审定后,由研究室编发。
(四)加大对有重要议题主任会议的宣传力度。议题收集部门要及时将主任会议议题等信息通报研究室,由研究室统一安排新闻报道工作。
(五)常委会机关各部门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由活动具体组织部门负责撰写信息文稿和照相等工作,信息文稿送研究室编发,影像资料送档案室存档。需要报道的,由研究室统一安排新闻报道工作。
(六)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信息报送,由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落实,一般应在代表活动结束后及时送研究室。
(七)上级人大来黄或者机关组织的其他活动,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信息撰写、照相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 宣传工作审核程序:
(一)研究室负责做好新闻报道的日常工作。一般性的新闻报道由研究室组织新闻单位进行,由研究室负责人协调及审定。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程序性报道,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大会副秘书长审定;发布会议决议、决定、公告等重要报道,由主持大会秘书处工作的大会副秘书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由大会秘书长审定。
(三)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程序性报道,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审定。发布会议决议、决定、公告等重要报道,由常委会秘书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四)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常委会名义集中组织的重大活动,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审定;报道内容有特别要求的,由具体组织活动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及外地人大来黄开展视察、检查、调研、考察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由常委会秘书长审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宣传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