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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9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教育;根据上级保密部门的要求,对机关的保密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涉密人员必须做到:不该看的秘密资料不看,不该说的秘密情况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第五条  召开涉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一)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拍照的,传达者应当事先声明。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禁止在会场内使用无线话筒、可拍照手机、对讲机等无线设备。

(二)会议期间所发的涉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签收,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收回。

(三)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条  禁止将涉密文件携带到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如医院、列车、飞机、轮船等处)阅办;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参加外事活动。特殊情况携带涉密文件外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审批。

第七条  涉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控制传阅范围,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丢失。查阅涉密文件、资料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并限于在机要室阅读,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因工作需要非记不可的,不能全文摘录并且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八条  发送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需交机要交换站办理或派专人送达。任何人不得在民用传真机上传送密件。

第九条  涉密文件,必须加强保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传阅中只能直传不能横传,阅文人不能及时阅读时必须锁入保险柜或交回机要室保管,阅完后必须立即交回机要室。

第十条  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2014年版),及时准确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一条  常委会领导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秘书科(综合档案室、文印室)、行管科财务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等重点保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规则;其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二条  涉密办公室应将密件单独放入保险柜;文印室对涉密文稿的打印要封闭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其文件要设置带密码的专门文件夹妥善存放;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第十三条  节假日前要对所有密件存放的地点进行检查,如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  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机关各部门的涉密网络信息系统,简称内网)和非涉密信息系统(连接因特网的局域网络,简称外网)。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现与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物理隔离,即内网和外网的物理隔离,内网不得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接入公共信息网;不得将未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涉密数据上内网;不得在内网和外网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内网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设备。

(三)各部门向网上bet365等非涉密信息系统传输信息,须经相关责任领导签字批准,并将文字材料存档备查。不得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聊天室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检查领导在外工作过的场所有无密件遗留;随领导外出,要在离车、离会场、离住所时检查文件有无遗失;领导开会回来后,要主动办理密件的登记、交存手续。

第十六条  领导用车不得随意搭乘其他人员;领导临时离车,车上有涉密载体时,驾驶员不得离车,确保涉密载体的安全;不得泄露领导需要保密的活动日期、路线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复印密件。

第十八条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送规定地点进行销毁,做到两人核对、两人监销,监销一般应有市委保密办人员参与。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失、泄密事件,应迅速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造成危害的,按《保密法》和《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稿时间:201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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