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黄石人大  | 领导之窗  | 立法工作  | 监督纵横  | 议决工作  | 代表工作  | 委员会之窗  | 县(市)区之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保障房屋安全 呵护百姓民生———《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房屋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产生活场所,房屋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既是推进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推动黄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本着安全使用和防治结合的原则,对房屋安全责任、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致力于解决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房屋安全责任体系 

  明确职责划分 

  当前,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权责不清,房屋所有权人重权利主张、轻责任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权力有限、责任无限。《条例》有望改变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现状。

  目前,房屋安全管理涉及的责任主体很多,有房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也有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还涉及物业管理人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主体,只有这些主体履行好各自在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房屋安全才有保障。为此,《条例》建立了完善的房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划分各个主体的职责,确保房屋安全有人管、知道如何管。

  该《条例》首先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其次,该《条例》重点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合理使用房屋、按照规定装修房屋等责任。再次,《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的日常管理责任,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主管部门的督促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在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以期建立一个完善的房屋安全责任体系,为后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加强房屋使用行为管控 

  维护房屋安全性能 

  房屋如何使用将很大程度上决定房屋的安全状况。当前,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随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合理使用房屋、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等现象屡见不鲜,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中这方面问题也占了大多数,而这些行为会降低房屋安全系数,对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等有直接不利影响,进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此,《条例》首先明确禁止实施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以及擅自实施增加房屋层数,改变房屋高度,改造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其次,《条例》重点对房屋装修行为提出要求,明确房屋装修施工前要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等有权监督房屋装修活动。最后,《条例》还对白蚁防治、建筑幕墙管理等与房屋安全紧密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房屋,不人为损害房屋安全性。

  注重综合施策 

  着力解决危房治理问题 

  黄石作为一座曾经的老工业城市,在留下了辉煌工业文明历史的同时,也留下了大量的厂区、矿区以及沿山的老旧房屋。

  近年来,我市通过推进棚改工作已经解决了一大批老旧危险房屋的治理问题,但是依然还有相当数量的危险房屋没有及时治理,这些房屋具有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条例》设专章就危险房屋治理问题进行相应规定。

  首先,该《条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为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主体;同时,规定相邻危险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责任。

  其次,理顺危险房屋治理程序。《条例》对危险房屋鉴定报告送达备案、政府现场查勘、发出《解危通知书》、公示危险房屋信息、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治理措施等提出要求。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及时到现场查勘。查勘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并将危险房屋相关信息在该房屋所在地域公示。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局部拆除、隔离封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

  最后,《条例》还对危险房屋改造、加固处理、重建、成片改造等治理方式以及危险房屋拆除进行相应规定。明确对危险房屋采取改造、加固处理等方式治理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改造、加固设计文件,依法取得建设或者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符合城乡规划的,对危险房屋可以采取重建的方式进行解危。对危险房屋采取成片改造方式解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强化监督检查 

  做好房屋安全应急管理 

  保障房屋安全既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还要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准备,据此,《条例》不仅建立了预防性、制度化、系统性的监督检查体系,而且完善了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期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房屋安全事故。

  《条例》首先明确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房屋安全档案管理,记录并及时更新房屋的相关信息,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其次,《条例》要求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用档案,记录违反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最后,《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核查房屋安全情况,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成立房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开展抢险救援。此外,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疏散、转移房屋内人员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千百年来,居有所、住得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望。然而,《条例》的实施、房屋安全的维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法治方式维护房屋安全,努力打造幸福安居黄石。

发稿时间:2018年02月13日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版权所有]  鄂ICP备12003342号
推荐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6.0 以上,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Copyright© 2009-2016 http://www.papadm.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