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决定:
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