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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172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决定:

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时间:2017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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