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决议决定清理情况的报告》。根据清理情况,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议决定已经失效,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决议:
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的决议(1985年1月15日黄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解决石料山地区严重污染问题的决议(1989年5月27日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三、关于加强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决议(1990年7月28日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议(1992年11月28日黄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议(1996年4月12日黄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在全市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7月31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整合我市职业教育资源的决议(2003年3月29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11月29日黄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